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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降低苯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安全隐患?

作者:南京特安电子 日期:2023-10-08 16:43:59 点击数:

苯有剧毒,气味刺鼻,易燃易挥发,属于1类致癌物人和动物吸入或皮肤接触大量苯进入体内会引起急性和慢性苯中毒,长期接触苯会对血液造成极大伤害,引起慢性中毒

 

因此在生产、使用苯的车间及贮苯场所应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密闭操作,加强通风。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严禁吸烟。

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等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同时应注意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不能放松警惕

 

按照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第10.1.210.1.5的要求,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因此在安装摄像头的时候应确保安装高度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否则一旦顶部发生泄漏火灾无法及时采应急措施。

 

按照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3.5b)规定,采用氮气保护的储罐,其操作压力宜为0.20.5 kPa;其他设置有呼吸阀的储罐,其操作压力宜为11.5 kPa

如果氮封未投用,苯储罐顶部氮封系统管线调节阀后压力表显示为零,有可能造成空气进入储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带来危险。

 

按照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第6.3.3条的要求,液位监测和报警精度:≤±5%

如果液位计误差过大,容易造成安全仪表系统失效或误动作,威胁生产安全。

 

按照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1.1条的要求,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非防爆的电力装置,一旦苯泄漏并达到爆炸极限,很可能会发生燃爆事故,因此应使用具有防爆等级的电力装置。

 

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6.4.256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在距装卸车鹤位10 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液下装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装车过程产生静电造成燃爆事故

如果没有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一旦出现泄漏情况可能导致现场人员难以靠近装卸管道阀门,使其无法及时处置泄漏情况,造成更大险情。

 

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5.2.28条的要求,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如果没有按标准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一旦发生苯泄漏火灾就容易形成流淌火,造成事故扩大。

 

按照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第4.3.15.5条的要求,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 m,其一级报警设定值应100%O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

 

举个例子,现场有4台苯储罐,却只安装一台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这就可能不太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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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属于国家《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度危害化学品,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照相关标准规定,安全问题不可小视。希望上面部分内容能给您提供些参考,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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